《原产地规则协议》
编辑词条《原产地规则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协议,旨在协调和明确各成员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保这些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见、一致和中立的方式制定与实施,从而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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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适用范围
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国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类规则与授予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协议主要涵盖用于非优惠商业政策工具的原产地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志要求、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中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过渡期间与过渡期后的规定
在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规划完成之前,协议要求各成员确保原产地规则的明确性,例如在适用关税税目变化标准时需明确说明分目或从目,在适用从价比例标准时需说明计算方法。规则不得被用作直接或间接追求贸易目标的手段,也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性、扭曲性或破坏性影响,并应以连贯、一致、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
在过渡期后,各成员应确保为所有目的平等适用原产地规则,并明确原产国为完全获得货物的国家,或在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时为对货物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协议还要求原产地评定报告应在请求后150天内作出,并在3年内有效,同时要求对原产地确定相关的行政行为提供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审查。
机构与程序安排
协议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成员提供协商机会,并审查协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技术委员会在海关合作理事会指导下成立,负责技术性工作,包括审查具体技术问题、提供信息和建议、准备定期报告等。
协议规定了修改原产地规则和制定新规则的信息和程序,要求成员在修改或制定新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发布通告。协商和争端解决适用《争端解决谅解》所阐述的GATT 1994相关条款。此外,协议旨在通过协调工作规划使原产地规则更具确定性,并基于客观、可理解和可预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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