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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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特许经营是指公路特许人通过与公路受许人签署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受许人在协议规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建设协议规定等级的公路,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和其他经营手段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投资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限终了时按协议规定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公路交还给公路特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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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与必要性

公路特许经营符合公路本身的属性和特点。公路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性和运营的垄断性等特点,这些特性是一般竞争性产品所无法比拟的。公路建设的市场化要求对经营性收费公路进行企业化运营管理,但由于公路的基础性、公益性和运营的垄断性特征,政府必须对公路的修建与运营进行指导监督。发展特许经营企业,既符合经营性收费公路运营发展规律,又适应政府宏观指导监督的要求。随着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有关公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加上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金融秩序稳定,为我国经营性收费公路实行特许经营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利于规范经营性收费公路运营中的政企关系。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政府的监督指导和提供服务职责以及企业运营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法规一样,是处理政府和特许经营公司关系的法律依据,对政府与企业都会产生法律约束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也有利于协调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与公路社会效益目标的统一,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规范与协调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的行业管理行为,既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又使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责得到落实。此外,经营性收费公路实施特许经营后,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经营单位能更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筹措资金,增加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入。经营性收费公路实行特许经营符合国际惯例,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是国际上美国、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发达国家发展高速公路的重要经验。

主要特点

公路特许经营企业通常负责一条路的筹资、建设、管理、还贷、开发一体化全过程的经营,经营期长,交通量发展变化大。政府参与程度高,政企关系紧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社会公益性,占用大量国土资源,对沿线环境和经济发展有巨大影响,因此政府交通、计划、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有责任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公路建设投资巨大,国家的投资补助、贷款担保、政策扶持等就显得必不可少。高速公路建设中出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重大协调工作,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公路建成后路产路权管理,处理重大事件,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帮助和参与。政府与公路特许经营企业在建好、管好高速公路,发挥最大社会经济效益方面目标完全一致。

市场自由化程度低,政府需对市场准入和经营实行较强的监控和管制。一般商业性企业获取效益取决于企业如何自主地把握市场、更新产品,而公路特许经营企业经营对象是社会公益性强的公路,经营效益的产生既要符合市场原则,也理应体现国家意志,故政府对市场进入和经营实行较强的监控和管制。主要表现在:对市场准入控制严格,国家对特许经营公司的组建和审批都应进行严格的资质认证和数量控制;政府拥有投资项目最终决策权,投资的公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路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政府指导下进行选择和论证,选定项目的立项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模有关规定由政府批准决定,项目的决策权不取决于特许经营公司;投资费用受政府政策影响大,公路征地、拆迁、赔偿的费用伸缩性较大,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标准由政府根据公路建设投资、车流量及当地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这对经营效益的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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