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损事故
编辑词条货损事故是指货物运输中发生的货物由于运输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此产生受损方向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方根据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索赔和理赔工作。
目录 · 3 个章节
索赔原则与对象
货物的索赔和理赔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并具有一定法律原则的涉外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区别对待、讲究实效。实事求是即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分析原因、确定损失程度和金额;有根有据即掌握造成货损事故的有力证据,依据合同条款和国际惯例提出索赔;合情合理即合理确定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区别对待即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处理;讲究实效即注重实际效果。
国际贸易和运输中货物索赔的提出一般有货物数量或件数缺少或货物残损、灭失,货物的质变或实际状况与合同规定不符,承运人在运输途中没有适当保管和照料货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属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等情况。根据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不同原因,受损方提出索赔的对象也不同:因原装货物数量不足、品质与合同不符、包装不牢致损、未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交货等原因,收货人凭鉴定证书向发货人(卖方)提出索赔;因卸货港交付货物数量少于提单记载、收货人持正本清洁提单提货时货物残损缺少且系承运人过失、货物灭失或损害属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责任所致等原因,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提赔人凭鉴定证书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因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应予赔偿的损失、承保责任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使货物遭受损害、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等原因,受损方凭有关证书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项合理的索赔必须具备下列原则:提赔人要有正当提赔权,提出货物索赔的人原则上是货物所有人或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也可能是货运代理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责任方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确定或证明责任方负有实际赔偿责任的文件通常有卸货记录、检验报告、交货记录、残损报告、合同责任条款等;索赔时应具备索赔申请书、提单、货物残损检验证书、货物残损单、索赔清单等单证,以及商业发票、短损单、修理单等;赔偿的金额必须以货损实际程度为基础;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即索赔时效。
海运货损事故处理
海运货损事故虽有可能发生于各个环节,但很大程度上是在最终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才发现。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品质与提单记载不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或其在卸港的代理人,表明提出索赔要求。如果货物的短缺或残损不明显,也必须在提取货物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通知。
在海运货损事故索赔或理赔中,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货运单证均可作为依据。货运单证的批注是区分或确定货运事故责任方的原始依据。凡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的情况下,为明确货损原因和程度,应核实航海日志、船方的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性质或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
海上货运公约和提单条款一般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有权提货的人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权,否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免除责任。即使收货人在收货时未提出书面通知,以后也可根据货运单证上的批注或检验人的检验证书作为相反证据提出索赔。索赔方在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应尽快备妥各种有关单证,然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货损索赔要求。货物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但当收货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后,保险人可代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追偿。
海运中主要货损索赔单证包括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提单、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短单、重理单,以及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拆箱单等。当收货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后,通过签署权益转让证书将向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如货损确由承运人过失造成且损害金额较大,受损方可要求船方提供现金担保、银行担保或担保函;如认为通过正常途径不能取得担保,可向法院或有关当局申请扣押船舶,但必须慎重。
承运人处理索赔时,首先应分清发生货损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受损方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予以举证,责任方企图免除或减少责任则必须予以反举证和举证。审核是处理货损事故仔细且重要的工作,主要审核索赔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单证是否齐全、单证之间内容是否相符、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船方有无海事声明或报告、船方是否已在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装卸港理货计数量是否准确等。承运人欲解除责任或减少责任,应提供积载检验报告、舱口检验报告、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卸货事故报告等单证。如责任已明确但赔偿金额未取得一致,则根据法院判决或决议支付一定索赔金,实际业务中大多以货物的CIF价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水运、铁路与公路货损事故处理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货运质量事故是指自货物承运验收开始至货物运达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止,由于承运人责任,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短缺、损坏、质变,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件数或重量短少等。货损范围包括由于火灾、爆炸、落水、海损等原因导致货物的损坏、灭失,以及在装卸、运输、保管货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引起的货物破损、受潮、变质、污染等。货差范围包括由于错转、错交、错装、错卸、漏卸以及货运手续办理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等单货不符,件数或重量溢短等差错。
水运事故记录由交通部统一规定有三种:货运记录、港航内部记录和普通记录。货运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和货物托运人之间责任的记录,除起运港对装船前发生的并由其负责受理赔偿的部分事故可由起运港编制外,其余均由到达港编制。港航内部记录是承运部门与各港之间的内部记录,主要记载事故的原始情况,对外不发生效力,不交给收货人。普通记录是承运人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的记录,不涉及承托双方之间的责任事项。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市场合作:shichangbu@eservicesgrou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