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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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也称货主,是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指定的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物流与仓储又称:Consig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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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提货条件

收货人也称货主,是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指定的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或提单)在指定港、站办理相关手续,付清应付费用后,验收并提取货物。

收货人收取货物时应满足的条件包括:货物已经由承运人运达目的地,货物没有运达目的地,收货人就无法收取货物,只有货物已到达目的地,收货人才有权向承运人收取货物;出示货运凭证,货运凭证有货运单、提单、提货凭证等多种形式,提单可分为可转让凭单和不可转让凭单。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取货物,如果收货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取货物,承运人将货物提存、变卖或拍卖的,收货人就无法收取货物。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在运输合同中规定了收货人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收货人只有在支付了相关费用后才能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检验与异议

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通常分为普通检验和专门检验两种方式。收货人对货物应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检验,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期限进行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以上原则都不能确定的,收货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检验。

收货人在对货物进行验收后,认为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运输单记载的不相符时,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海运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的,虽然收货人没有参加该合同的签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运输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收货人的权利包括:提货请求权,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在收货人出具全套正本提单时,承运人就有义务将货物交于收货人,收货人对承运人享有提货请求权;赔偿请求权,如果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灭失、损坏,收货人可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收货人的义务包括:支付费用的义务,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在运输单证中载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此时收货人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运费,同时如果运输单证中明确载明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的,则收货人也要承担该项义务;提货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以及《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检验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于检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从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没有异议,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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