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物资
编辑词条寄售物资是信托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寄卖的物品,主要指个人寄卖的旧货,按质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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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含义
寄售物资亦称寄卖物资,是指信托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寄卖的物品,主要是指个人寄卖的物品。寄卖物品一般均属旧货。
在接受寄售物资时,根据“旧不超新,新不超牌”的原则,做到买卖公平、按质论价。企业评价员要尽可能对物资所评价格做到买卖双方都比较满意,以维护企业信誉。
核算方法
在信托商业会计中,寄售物资不作为进销货处理,不计算差价和营业成本。
寄售物资入库后,以“代管商品物资”帐户核算;寄售物资出售后,按规定比率计收一定的“寄售手续费”和“保管费”,扣除手续费、保管费后的寄售物资应付款在“应付款”帐户核算,待委托寄卖客户领款后转销;所收取的手续费和保管费,在“营业收入”帐户核算。
会计分录示例:接受寄卖物品时,借记“代管商品物资”(售价),贷记“应付款”;寄卖物品出售时,借记“现金”(售价),贷记“应付款”,同时贷记“营业收入——寄卖手续费”,并借记“代管商品物资”;委托寄卖客户领取货款并计收保管费时,借记“应付款”,贷记“营业收入——保管费”,贷记“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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