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发票
编辑词条领事发票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出口商根据特定格式填制并经领事签证。它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低价倾销,并作为进口税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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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与内容
领事发票的作用包括:作为课税的依据;审核有无低价倾销情况;证明出口商所填写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是否确实;增加领事馆的收入,因为签证时领事馆要收取签证费。
领事发票格式不一,内容一般包括: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出口地(港);目的地(港);运输方式;品名、唛头与包号;包装的数量、种类;货物的毛重、净重;货物的品质规格;货物价值与产地。
填制注意事项
填制领事发票时,应注意有关内容与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相符;发票内必须注明所装运货物的制造地或出产地;注意核发的领事馆是否与来证规定相符;领事发票的日期不应迟于汇票和提单的日期。
如果进口国在出口地没有设立领事馆,出口商则无法提供此项单据,只能要求开证人取消信用证所规定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发票条款,或要求开证人同意接受由出口地商会签证的发票。
使用与操作
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以巴拿马为例,所有船运不论价值都需要用特制表格出具的西班牙语领事发票(4份),1份发票留在总领事馆,不要求事先经过商会公证。
领事发票表格只可在巴拿马总领事馆获取。不允许在领事发票上擦刮、删除或进行任何改动,也不可以在行与行之间书写。如果所有货包带有相同的唛头且按顺序编号,领事发票可包括多张商业发票,但须让人清楚看出各个包装内装有何物。
领事发票须在相应栏目中包括原产地、装运港、目的港、船名、船只离港日期、售货人或发运人姓名、收货人姓名、最终目的地、海运提单号码和日期、载货清单号和日期、货包的唛头、号码、数量和种类、以公斤为单位的净重和毛重、品名(须同关税税则中的名称相符的详细品名)。液体需注明瓶子的数量(以打为单位)和公升数、酒精含量。
所有价值均须用巴波亚注明,须填入FOB价,另外须注明总的FOB价值和总的CIF价,CIF费用需单独列出。货包的数量及重量和价值须有总计。在领事发票的反面须填写“誓言声明”并按规定签字,并填写“证明”至“某日某时递交”一行。在“证明”中须用巴波亚注明相应的FOB价。
认证后如发现所做说明有误,须以信函形式向领事馆递交一式4份西班牙语的通知,对错误予以纠正。2份认证过的单证还给递交者,该单证须立即寄达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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