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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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税务与合规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Abuse of Market Ascend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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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与表现形式

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市场结构的不同会造成经济运作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这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行为主义理论则认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利用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包括: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如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差别对待,即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给予明显区别对待,最常见的是价格歧视;强制交易,即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真实意愿进行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掠夺性定价,即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独家交易,即要求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

法律规制与判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向共同的买者销售具有竞争性产品的所有卖者,竞争性产品包括相同的产品以及在价格、质量或用途等方面具有替代性的产品。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需考虑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和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以及潜在竞争。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则需考虑区域间交易的障碍和产品性质。

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因国家而异。英国规定,特定商品或劳务在英国占总供给的1/4,且由单一个人或一家厂商或一群没有竞争的厂商提供,即被认为对市场具有支配力。日本规定,一个事业人市场占有率在1/2以上、或二个事业人市场占有率达3/4以上,且年度营业额超过500亿者,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例如,德国卡特尔局可以禁止滥用行为;日本规定进行私人垄断的事业者对被损害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美国垄断企业的受害者可就其损失提起3倍赔偿之诉;韩国规定1亿以下罚金和2年以下徒刑,并实行法人和行为人的“两罚”原则。

构成要件与危害

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企业已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了滥用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自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优势,出于限制、阻止、遏制竞争之目的,故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包括: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为垄断行业以高成本、低效率为特点,垄断企业控制资源和生产销售,削弱市场活力;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使其他经营者被拒于相关市场之外,消费者选择减少;阻碍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垄断企业能够获得固定的超额利润,从而不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甚至阻止他人的创新和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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