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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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条款指的是多边贸易体制下各类协议中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多边贸易体制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立前的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贸易体制。

税务与合规又称:Gree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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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背景

GATT和WTO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被动应战的。原因在于成员方环境保护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制约效应,早期表现为一些国家把环境保护措施变成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与GATT和WTO的自由贸易精神相违背,但如果自由贸易严重破坏环境,却又违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期,环境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开始成为GATT关注的课题。1971年,GATT缔约方成立了一个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的工作组,但当时它并没有正式运转。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之后,开始于1973年的关贸总协定东京谈判明确提出了环境概念。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再次受到各国重视。1991年,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建议下,GATT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工作组重新开始启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达成共识,开放、平等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系将推动世界各国更好地保护环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2强调,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应该避免在进口国家管理范围以外单方面采取对付环境挑战的行动,解决跨越国界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为基础。

1994年4月,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环境问题尽管不包括在谈判内容中,但各缔约方签署的正式协议决定在WTO中全面开展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工作。《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称,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并于1995年1月31日成立专门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来处理与成员方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使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WTO主流工作的一部分。

绿色条款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一次飞跃。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从未间断,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总是相互交织、此消彼长。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贸易保护总是通过提高关税来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为保护本国市场纷纷征收高关税,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发展。为此关贸总协定开始了削减关税的多轮谈判,此时主要包括数量限制、海关检疫、许可证、技术限制和管理条例等的非关税壁垒却悄然兴起。进入20世纪90年代,各缔约方开始削减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以国际国内环境保护措施为形式的新的贸易壁垒即绿色壁垒出现。绿色壁垒主要表现为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绿色卫生检疫、绿色补贴等几种形式。

法律架构

多边贸易体制下逐步建立起来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很多,各类多边贸易协议中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架构。首先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在序言中强调努力保护与保存环境以谋求可持续发展。其次是被最经常提到的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b款和g款,根据这一条款规定,缔约方可实施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其实施的前提是对于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此外,众多多边贸易协议也都包含环境保护例外条款。《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前言指出,每个成员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环境保护,有权在不超越保护所需程度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并承认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其出口货物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一种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限制。《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前言部分明确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在其第5条第7款列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成员方一时找不到足够的科学依据以判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必要程度时,可以在可得到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临时性地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农产品协议》主要涉及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凡属于绿匣子政策范畴之列的国内支持措施即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措施则不在削减之列。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成禁用和非禁用两大类,非禁用补贴又分为可申诉和不可申诉两类。协议第8条对不可申诉的补贴作了规定,其中第2(c)款规定这种补贴为改造现有设施使之适应法律和/或法律所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这些环境保护上的要求会对企业构成更大的限制和更重的负担,只要这些资助是一次性的非重复性措施、限制在适应性改造工程成本的20%以内、不包括对辅助性投资的安装与投入费用、与企业减少废料污染有直接和适当的关联、能给予所有可使用新设施和/或生产加工的企业,但该计划的实施应遵守第3款规定,在执行前通知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服务贸易总协议》第14条例外条款规定,缔约方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得实行限制和歧视,但成员方可采用或实施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8条承认成员方可以制定法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活,第27条第2款规定为保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或维护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各缔约方可排除授予专利性发明予专利,制止在领域内进行商业性利用。

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

在WTO协议中,绿色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GATT第20条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在某些条件下例外于GATT的一般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明确认识对环境目标;农产品协议规定环境项目不需要削减补贴;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允许为适应新的有关环境的法律进行补贴,数量可以达到公司成本的20%;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规定对于威胁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对环境有严重损害危险的专利,政府可拒绝授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在某些条件下例外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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