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制裁
编辑词条贸易制裁是指对产生环境问题的与PPM有关的产品之外的产品实行禁令或限制,是国家执行对外政策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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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运用范围
贸易制裁有着悠久的历史,最初是伴随战争而出现的,只是进入本世纪后,贸易制裁才逐渐脱离战争独立存在。早在公元前432年,古希腊政治家伯利克里就颁布了《麦加拉法令》,禁止麦加拉人的商品进入雅典市场。在近代史上,1793—1815年欧洲大陆和英伦三岛之间发生了规模空前的封锁与反封锁战。在现代史上开创制裁先河的是国际联盟,国联及其以后的联合国都把制裁作为追求集体安全目标的工具。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各国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贸易制裁的应用也更为频繁。据统计,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到1990年,全世界共发生了125次制裁。从1920年到80年代末,贸易制裁使用次数呈增加趋势,美国日益成为一个越来越多地使用贸易制裁的国家。
贸易制裁的运用范围一般有四个领域:第一,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是贸易制裁的传统运用范围,自1947年冷战开始到1990年冷战结束,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间的制裁、封锁、禁运从未停止,巴黎统筹委员会便是这种情形下制裁的产物;第二,当一国的政策直接威胁到另一国或其盟国的财富及安全时,受威胁国通常会诉诸制裁措施,如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对伊拉克进行全面制裁的决议;第三,当一国的政策违反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时也有可能遭到贸易制裁的惩罚,如80年代世界各国群起制裁南非;第四,贸易制裁当前愈益成为处理各国间贸易纠纷和摩擦的重要手段。
有效性与局限
贸易制裁行为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贸易制裁究其实质乃是一种经济强权,为国际法所不容。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在国际关系中,成员国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破坏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此外,联合国友好关系委员会1965年通过的《不干涉宣言》和1970年的《关于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合作之国际法的原则宣言》都明确表示,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别国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以损害别国主权或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1974年联合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又重申了上述原则。
贸易制裁是一柄双刃剑。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两国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进行分工和交换,双方均获利。在出口禁运情况下,被制裁方不得不以较高价格向其他供给方购买被制裁商品,其消费者剩余遭受损失,同时制裁方也失去了一个销售市场,其生产者剩余受到损失。在贸易制裁中,唯独第三方坐收渔利。在利益机制驱动下,第三方与被制裁方进行贸易的热情很高,这恰恰减弱了贸易制裁的功效。
贸易制裁的经济效果取决于贸易规模和供求弹性。两国的贸易额越大,贸易关系越密切,制裁导致的损失就越大。被制裁国的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也会影响制裁的经济效果。一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越大就越能承受制裁导致的损失,也比较容易地通过经济调整来弥补损失。相反,小国抵制制裁的能力比较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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