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检验权

编辑词条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服从于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作出规定。

目录 · 3 个章节

依据与适合时间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在实践中,买方可以在风险转移之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如买方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前到卖方的工厂、仓库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时对货物进行检验,这种做法多用于实际交货的情形,如EXW、DDP等;双方也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公约第三十八条虽然在第1款规定了“买方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最佳时间内检验货物”,但在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五种做法

买方检验权的行使在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五种做法:一是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二是在装运港(地)检验,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三是目的港(地)检验,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四是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五是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对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

检验权的丧失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与其在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时所拥有的索赔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索赔权丧失,则检验权也失去其意义。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