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埠
编辑词条商埠是指近代中国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城市,有根据条约开放的约开商埠和由中国政府自行开放的自开商埠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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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特点
商埠在近代中国出现,是中国传统城市体系之外的以通商贸易为主要职能的城市类型。1842年《南京条约》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为最早出现的约开商埠。被定为商埠的城市通常具有优良的交通条件,拥有港口或为内陆边境贸易重镇,周边商品经济或商品农业较为发达。商埠中通常划定一定区域供相关国家商人定居、开业、存放货物,称为商埠地,各国在商埠地设立领事馆。与后来出现的租界不同,商埠地所属国家通常保有对商埠地的主权及行政、警察、司法等权力。
中国的约开商埠与自开商埠
约开商埠是根据中国与西方国家签订的条约开放的通商口岸。1842年《南京条约》开放五口通商,1858年《天津条约》增开八处,1860年《北京条约》增开天津,此后经多个条约陆续增开。至1909年,根据条约开放的商埠达79处,涉及英、俄、法、日、美、德等国。自开商埠是指并非通过条约、而是由中国政府自行开放的通商口岸,最早出现于1898年。岳州、三都澳和秦皇岛为最早由清政府自行批准开放的商埠,到1924年为止共有32处。早期自开商埠的初衷之一是防范外国借订约强行开埠,20世纪初以后则主要出于繁荣地方经济的目的。
国外的商埠
日本在1859年至1869年间陆续开放横滨、长崎、函馆、神户、大阪、东京、新潟等商埠。朝鲜的商埠包括仁川、釜山、元山和南浦。这些商埠与中国商埠同属近代东亚地区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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