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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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1968年在布鲁塞尔通过,1977年生效,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物流与仓储又称:Visby Rules、海牙-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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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海牙规则》自1931年生效后得到国际航运界普遍接受,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和航海造船技术进步,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发展,其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也使赔偿限额明显过低。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9年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修改《海牙规则》,1963年草拟修改议定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因准备工作在瑞典维斯比完成而得名。

主要内容

《维斯比规则》共十七条,前六条为实质性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扩大规则适用范围,不限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只要提单或运输合同规定适用该规则即受约束;明确提单在转让至善意第三人时具有最终证据效力;强调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或代理人均可援引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限额提高至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增加集装箱条款,规定提单中载明的集装箱内包数或件数视为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延长诉讼时效,允许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一年期限。

议定书修订

由于金法郎价值受黄金市场价格波动影响,1979年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修订议定书,将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规定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较高者为准。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生效。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国际储备货币单位,其价格由世界银行逐日挂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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