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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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主要指存放在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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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特征

按照《海关法》对保税货物定义的表述,保税货物可以划分为储存类保税货物和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两大类。如果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来分,保税货物则可以分成三大类: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区域保税货物。

仓储类保税货物的明显特征之一便是此类保税货物在我国关境内存放期间不得进行冶炼、组装整合、锻造、裁剪等改变物质形态的实质性的加工,这是它与加工贸易类保税货物的一个最大区别。仓储类保税货物进境后多存放于保税仓库(也有存放于保税区等区域的)。另外,仓储保税货物进境前不用向海关备案,这也是其不同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地方。区域保税货物已经整体批准保税,备案申请保税阶段和报关阶段合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备案申请保税环节;区域保税货物没有规定具体保税期限,最终的结案以进区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每半年申请核销一次。仓储保税货物每一批货物进境入库前必须按照每一批货物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保税环节,仓库经营人凭海关批准保税的单证办理申报货物进境入库手续;仓储保税货物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长为一年,延期的最长期限为一年)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每月报核一次。

进出库报关管理

仓储保税货物的报关管理可以分为进库报关管理和出库报关管理。进库报关: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许可证件,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进境现场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经海关批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转关运输的报关程序办理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出库报关:保税仓库货物出库可能出现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两种情况。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视情况可以单批报关,也可以集中报关。进口报关时,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出库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的区域、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出库进入国内市场或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时,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转口或退运,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免纳出口税,免交验出口许可证件。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货物的通关包括进仓报关、出仓报关和流转报关。进仓报关: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货物在进入保税仓库时由经营单位免证、保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在口岸海关报关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直接转关的转关运输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在主管海关报关时,如果主管海关与口岸海关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营单位可以按照提前报关转关的方式报关,也可以按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模式报关;如果主管海关与口岸海关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仓报关:出口报关时,仓库主管海关与口岸海关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由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出仓,到口岸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手续。进口报关时,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必须经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转为正式进口。转为正式进口的同一批货物,必须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用来办结出仓报关手续的出口报关单,一张用来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进口报关单。集中报关须由主管海关的分管关长审批,由仓库主管海关收取保证金,报关时间根据出货的频率和数量、价值合理设定,当月出仓的货物最迟应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关手续,并不得跨年度申报。流转报关:保税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往来的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保税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保税仓库货物互转的,应当在各自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按先进口后出口的顺序办理报关手续。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可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专业仓储物流综合服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存放的货物如下: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国外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保税物流中心(A型)开展的业务如下: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对所存货物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保税物流中心(A型)内禁止从事下列业务:商业零售;生产和加工制造;维修、翻新和拆解;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存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属于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关境内地区视同进口,应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应按照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保税物流中心(A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延期不得超过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海关对其采取物理围网式监管模式,其存放货物的范围与开展业务的范围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物流中心(B型)与关境内、外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报关情况相同。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放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它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延期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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