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关税区
编辑词条单独关税区是指主权国家所属的、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的关税领土,经负责的缔约国声明证实后,可成为GATT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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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GATT缔约方的途径与实例
GATT承认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均可成为其成员方,并规定了四种成为成员方的方式,其中第四种与单独关税区有关。根据GATT第26(5)(c)的规定,原由某缔约国代表接受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经负责的缔约国发表声明证实后,应视为GATT的缔约国。
1957年GATT设立了一系列程序引导单独领土通过这种方式成为缔约方。从1960年起,一大批新成员通过这种方式加入GATT。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就是以这种方式成为GATT缔约方的。
非国家实体的属性与国际组织实践
单独关税区属于主权国家的一个地区,与许多非国家实体一样被接受为国际组织的会员方。非国家实体是指某一主权国家所属、拥有一定特殊地位的领土。赋予非国家实体会员资格主要出于功能上的考虑,以更好地实现国际组织宗旨。某些海外领土被赋予此类资格,也是为了给予其母国更多投票权。
国际组织中存在允许非国家实体成为会员方的例子:万国邮政联盟有四组成员是非自治领土;世界气象组织包括拥有自己气象服务的单位,但它们在组织中没有投票权;国际橄榄油组织中单独领土可以代表自己参与一些事务;加勒比发展银行和亚洲发展银行允许非国家实体成为会员方。欧洲和地中海植被保护组织要求母国对单独领土的对外关系负责。
国际法律地位与缔约权
单独关税区在关税贸易领域有权单独同其他国家订立国际协定,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其具有部分的国际法律人格,拥有一定的缔约权。但国际法律人格的取得依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非国家实体成为国际组织会员方不能证明其国际法资格得到国际社会承认。这些实体从属于母国的国际法地位,其对外关系通常由母国负责。
单独关税区的对外交往权、缔约权、提起诉讼的能力都不具有独立性。其国内法律往往对对外交往权作出限制,要求同外国订立条约时需事先经过国会批准或事后备案。根据国际法院规约,非国家实体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国。实践中,单独关税区在对外缔结协定时需出示母国法律授权的证明。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均有缔约权,公约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条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定。公约没有赋予非国家实体缔约权。条约法不承认非国家实体的缔约权,表明国际社会对非国家实体的主体资格持否认态度。
成为GATT缔约方的法律效果
单独关税区成为GATT缔约方后,与其他缔约方之间平等地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如平等的代表权、参与权、决策权、申诉权以及缴纳会费的义务。其母国同其他缔约方签订的与关税贸易有关的国际协定的适用范围发生变化,不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领土,单独关税区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同其他缔约方谈判缔结这方面的国际协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成为独立缔约方之后单独关税区有权直接同其他国家缔约,这个能力也不是缔约权,而是代表权。其国际法地位仍然从属于母国,在成为缔约方之后必须继承母国原来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协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单独关税区同其他国家直接签订的协议也仍由其母国承担最后责任。
成为缔约方后,单独关税区负有将非歧视原则适用于同各缔约方关系的义务,但其同母国的关系除外。GATT是一个多边条约,在每两个当事方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由于单独关税区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它与母国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国际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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