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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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结算指出口商根据国外进口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或保证书,按条款规定将出口单据送交国内银行,由银行审单议付并向国外银行收取外汇后向出口商结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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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程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包括受理信用证、审单议付和出口收汇与结汇三个核算过程。受理信用证时,银行需审查开证行资信与来证金额是否相称,信用证有无歧视内容,条款是否符合本国对外政策,收汇是否安全等。审证并核对印鉴后,编列信用证通知流水号,办理通知手续,将正本信用证及时通知出口商备货出运,并根据信用证留底联缮打“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记录卡”进行表外科目核算。

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单证相符”后,在信用证上批注议付日期、编列顺序号,缮打“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随全套单据寄往国外银行收取货款及有关费用。若出口商要求融通资金,议付行可承做出口押汇。议付行议付寄单后,表现为对国外银行拥有收款权益,同时对出口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应进行账务处理。

出口收汇指议付行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收取外汇,收汇时借记开证行账户。出口结汇指议付行在议付单据或收妥出口托收货款后,按规定的汇买价买入外汇,以相应人民币结付出口商。结汇时通过“外汇买卖”科目,以人民币贷给出口商。通常议付行在向开证行收妥外汇后,同时办理出口收汇与出口结汇转账手续。

操作流程

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核对印鉴和密押,以鉴别来证表面真实性。银行与出口商分工合作审核信用证内容:银行侧重议付、收汇方面,如开证行资信、付款办法、使用货币、汇率等;出口商侧重交货、履约方面,如货运单据、价格条件、运输方式、装运期等,并需与合同函电核对,确保货物如期出运与安全收汇。

审核信用证时需关注来证背景、信用证类型、有效期及交单期限、装运条款、保险、币值与金额、所需单据、货物描述、银行费用及特殊条款等内容。如发现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要求。修改信用证必须经原通知行传递方为有效,修改内容应一次提出,且只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都同意,修改才有效。受益人必须在收到通知银行的“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办理装运事宜。

在货物托运后,受益人应按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制单程序通常包括核、算、配、制、审等步骤。出口单证以发票、装箱单为基础单据,发票制妥后再缮制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银行审单执行“严格符合原则”,要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单据之间内容相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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