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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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际贸易谈判中的核心议题之一。

税务与合规又称:Market A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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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涵与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法律特别确认,必须通过一定程序获得,如登记、许可。WTO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

《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即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承诺不能随意把关税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WTO允许。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业协议》要求将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的纠纷和摩擦,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

数量限制与例外

服务的独特性决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中几乎不存在关税壁垒,数量限制成为阻碍市场准入的主要措施。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原则的实质在于尽力减少或消除有关服务中的垄断经营权利,允许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设立机构并扩展商业性介入。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任何成员方对作出承诺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除了在其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列出外,不能维持或采用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不能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金额;不能限制服务交易的总数或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不能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具体服务而需要雇佣的自然人总数;不能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不能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或累计外国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

同时存在几种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情况,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一般例外、紧急保障措施和保障收支平衡例外。一般例外涵盖维护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情形,在无歧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限制。

各国实践与目标

各国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设置了不同形式的障碍。美国在航空运输领域要求他国开放天空,同时对外国航空服务设置限制,如规定外国投资对美国航空公司的股东投票权不得超过25%。日本法律规定港口装卸等商业服务由日本港口运输联合会独家垄断,限制外国港口服务公司进入日本市场。韩国严格限制外国公司进入专业服务市场,新加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不能设立子公司或附属机构,巴西政府限制外国银行业务范围和合资银行投票权及股份。

市场准入原则的终极目标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公平的竞争,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确定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市场准入是承诺义务,一般是对等互惠的,谈判各方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减让,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发展中国家可在对发达国家有优势的服务部门作出开放承诺时,寻求对其有利的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根据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获得适当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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