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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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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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试用买卖与一般买卖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享有先行试用标的物的权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于买卖成立前有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由其试用。

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经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才可生效。因此,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成就;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根据试用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允许买受人试用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权利,在其决定购买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认可与效力

试用买卖的认可情形包括:试用时间届满买受人未作出表示;买受人付款或处分标的物。关于试用买卖的效力,出卖人应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自由决定是否认可。买受人认可后买卖合同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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