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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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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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概述与类型

代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商品交易频繁,商业活动复杂,代理制度最终形成并得到充分发展。商事代理制度由于满足经济活动中节省交易成本和方便快捷的需要,在现代商品社会发展更为迅速,成为许多国家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中,立法上对于代理有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中。英美普通法国家虽没有严格的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但代理制度已成为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

商事代理的类型包括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和居间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或者说公开了被代理人身份和代理关系的代理,特点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业务包括商业代理和特种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居间代理指居间商专为他人充当媒介,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于成交时获取佣金的代理行为,特征包括只负责提供信息、报告机会、居中沟通,佣金或报酬不确定性,居间人不是交易的实施者。

商事代理的特征

商事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商人性,商事代理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要取得代理商资格必须先取得商人资格,这将其与一般职务代理和民事代理区别开来。职业性,代理商是从事代理等行业营业的人,营业活动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而民事代理多为临时性活动。独立性,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与委托人之间并非隶属关系,具体体现在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独立的权利、独立的商号、独立的营业场所、独立的账簿,并独立进行商事登记,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本人所委托的事项。

代理形式的灵活性,商事代理既有直接代理又有间接代理,既可隐名代理又可显明代理,既可以是明示授权又可以是默示授权,既可以是事前授权又可以是事后追认,既可以采用委托书方式授权又可以采取追认和客观必需的授权。有偿性,商事代理合同是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订立的,代理人有权按交易的数量和价值抽取佣金,因此商事代理都是有偿代理。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民事代理制度中规定代理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缔结契约,也不能同时担任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商事代理中原则上不受此限制。连续性,商事代理不因代理商企业主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因而具有更强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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