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
编辑词条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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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推定全损的构成包括以下情形之一: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保险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推动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该所有权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价值。
法律框架与委付
各国海上保险法将全损规定为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两种。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就构成推定全损。构成要件包括价值全损合理可能性的事实和委付行为。被保险人选择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时,必须发出委付通知;如果未发送委付通知,损失只能被视作部分损失。
对于货物推定全损,判断标准是货物受损修理费用加续运费用大于目的地完好货物价值;对于船舶推定全损,判断标准是船舶受损修理费用大于船舶修理后价值。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单约定的价值不能作为确定是否构成推定全损的最后价值。实务中,英美船舶保险单通常采用定值保险单并增加估值条款,排除该款适用。例如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船舶保险单约定,在确定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船舶的约定保险价值应作为船舶修复后的价值。
与实际全损及部分损失的区别
推定全损是一种形式上的部分损失、实质上的全部损失,既不同于部分损失也不同于实际全损。在实际全损情况下,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委付;对于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书是根据推定全损提出请求的先决条件。某一部分损失虽然未达到价值全损程度,却可能因保险人接受委付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与实际全损一样的赔偿;但在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被保险人要得到法院救济上的支持,不仅委付行为本身要符合规定,损失在事实上达到的程度也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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