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买卖
编辑词条特定物买卖是指以具体指定的标的物作为买卖物的交易,其所有权转移时间及履行不能的后果取决于标的物性质与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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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特征
特定物买卖的核心在于标的物是具体指定的,而非仅以种类、品质或数量确定。在此类买卖中,标的物灭失构成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要求继续履行。这一特征与种类物买卖形成对比,后者在标的物部分灭失时可能不发生履行不能。
所有权转移规则
在特定物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确定意图时,除考虑合同条款、缔约行为及具体情况外,还遵循若干原则: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所有权在缔约时转移于买方;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其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在完成这些工作且买方收到通知时转移;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需进行称重、检验等行为才能确定时,所有权在以上行为完成且买方收到通知时转移;当货物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剩货”时,所有权在买方表示接受、认可或采取其他接受交易的行为时转移,或者买方虽未表示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转移。
与种类物买卖的关系
根据标的物性质,买卖合同分为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特定物买卖合同产生特定物之债,出卖人只能交付约定的特定物,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即转移。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发生合同的履行不能。种类物买卖合同则产生种类物之债,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并不特定,仅以度量衡等方式确定,所有权不可能于交付前转移,且因种类物为可代替物,在部分毁损灭失时不发生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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