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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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买卖是指一般买卖以外,在成立、内容或效力上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买卖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投标、拍卖、买回和优先买卖。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Speci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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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分类

特种买卖是指在一般买卖之外,在成立上、内容上或效力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买卖类型。常见的特种买卖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投标、拍卖、买回和优先买卖。这些类型在交易条件、风险分配或合同成立方式上各有特点。

主要类型介绍

分期付款买卖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先行给付标的物,另一方分期给付价款。出卖人承担不能完全收回全部价款的风险,通常采取在标的物上设定以买受人为抵押人的第一顺序抵押权,或出卖人在买受人全部清偿价款之前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等担保方式。凭样品买卖指当事人双方按照货样或样本所显示的质量进行交易,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与货样或样品所表现的质量之间的一致性加以保证。如质量不符合样品的要求,买受人有权退货、撤销买卖合同或者要求损害赔偿。试用买卖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之后,在约定期限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加以认可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有容许买受人试验其标的物的义务。招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和定标三个步骤,招标一般被认为是要约引诱,投标属于要约,定标是承诺。拍卖是拍卖人在众多的竞买人中选择出价最高者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订立合同方式,程序包括发布拍卖公告、竞买、拍定。买回是指出卖人于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的权利,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行使买回权时,原买受人负有向买回人交付标的物及其从物的义务。优先买卖涉及先买权,先买权人得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先买权,但对于强制执行方式或破产管理人所为的出卖,不得行使先买权。

相关规定

特种买卖虽有其特殊性,但与一般买卖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有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和拍卖。特殊买卖合同,因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在法律适用上,适用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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