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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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又称G.S.P证书或Form A证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

税务与合规又称:G.S.P证书、Form A证书、格式A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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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与签发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适用于一切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现在所有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规定,其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图案底纹,以便识别伪造与涂改,尺寸为297×210毫米,使用文种为英文或法文。

格式A由出口商填制申报,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证明书使用的文种为英文或法文,但证明书背面注释可以使用受惠国本国文字印刷。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统一管理,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唯一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签发机构。

填制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12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产地证标题栏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并填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第1栏为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第2栏为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及运输方式。第4栏供官方使用,由签证当局填具。第5栏为顺序号,单项商品可不填。第6栏为唛头及包装号。第7栏为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第9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第10栏为发票号及日期。第11栏为签证当局的证明。第12栏为出口商的申明。

证书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图案底纹,签证机构只签一份正本,不签署副本。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但不应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位置不得重合。

其它说明

小额邮寄商品,只要在给惠国所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口单位自己签发的格式APR证书,即可享受优惠待遇。接受这种证书的有挪威、瑞士和欧洲联盟共计17个给惠国,这些国家也可接受格式A以代替格式APR,日本和加拿大不接受格式APR。

日本规定,要享受其给惠国成分特殊待遇,必须加附件,即《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该证书上注有FORM A证书的编号,而有关的FORM A证书的第4栏上须注明该附件的编号。申请单位同时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时日方出具的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供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及相关的格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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