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事行为
编辑词条一般商事行为是商事活动中具有共性并受商法规范调整的行为,主要包括商事代理行为、商事债权行为、商事物权行为及商事交互计算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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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范围
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商法学中的一对概念,从商法对商事行为特别调整的共性和个性角度提出。一般商事行为指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其中有些行为也存在于民事领域,但均受商法规则调整。学者对其范围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包括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商事交互计算;有的概括为缄默形式的意思表示、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和约定利息请求等;也有的认为包括要约与承诺行为、给付行为、交互计算等。
主要类型
商事代理行为以民事代理为基础,但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有差异,具有非显名主义、本人死亡不影响代理权存续、代理人权限较广等特点。商事债权行为是特殊形态的债权行为,其特殊性表现在要约和承诺中,如缄默在例外情况下可视为承诺。商事物权行为涉及商事流质预约的认可和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不强调留置标的物与被担保债权的个别关联性,只要求一般关联性。商事交互计算是把一定期间内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商人,双方须有经常性、持续性交易关系,通过定期结算抵消债权债务并对余额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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