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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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单是指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是否相符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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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责任

银行审单是指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所提交的货运单据、汇票、商业发票、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等单据进行审核,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是否相符的法律行为。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外,是一种单纯的单据业务,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将信用证的规定作为唯一的依据,并不过问合同项下的货物状况,因而对单据的审查标准决定了信用证的正常运作,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及银行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国外发货人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即将汇票及各项单据提交开证行或保兑行及其他指定银行。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必须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就必须付款。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诚信或行为疏漏、清偿能力、履行责任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任。

审单准则与方法

银行审单应遵守以下基本准则:独立审单,即审单与作为信用证基础的买卖合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货物服务行为、审单以外的其他知识和信息无关;表面相符,包括单证相符、单据与国际惯例相符、单据与既成事实相符、单据之间表面相符以及单据本身相符;审单依据为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条款是指必然发生的事件,条件是指未来不确定的事件;不理会非单据条件,若信用证包含了一个条件且没有规定用来表明与该条件相符的单据,则银行将该条件视为没有规定,且不予理会;不审核未规定的单据;在规定时间内审单,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银行均有自提示日次日起最多5个银行营业日,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遵从其他国际惯例,如eUCP600、ISBP、URR725、Incoterms2010等。

银行审单的基本方法包括:先简后繁法,先做简单容易的单据,后做较为繁杂的单据;分地区客户审单法,按地区或客户分工审单以提高效率和质量;按装运日期审单法,按照货物装运日期的先后依次审核,避免迟期单据;先读后审法,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通读一遍,再按信用证条款依次审核单据;先审后读法,按信用证条款依次审核各种单据后,最后再通读信用证全文,确保每一条款都未被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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