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
编辑词条逾期承诺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超过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其效力取决于逾期原因及要约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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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成因
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在国际贸易事务中导致逾期承诺有两种情况:一是受要约人未按要约所确定的有效期限及时发出承诺通知;二是因承诺通知的传递延误导致该通知逾期送达要约人。
效力认定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逾期,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它有两种情况: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要约人有权决定该承诺的效力:要约人可以通过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的方式承认该承诺有效;也可以不对该承诺作任何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该承诺不产生效力,而成为新要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要约法律关系。
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通常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具体的交易习惯来认定。这里所说的其他原因是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即受要约人对该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不愿接受该承诺的约束应承担通知的义务,否则该承诺有效。即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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