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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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制度是允许特定进口货物在进境后确定内销或复出口最终去向前,暂缓征缴关税和其他国内税,由海关监管的一种海关制度。

税务与合规又称:bonde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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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发展

保税制度允许进口货物缓缴进口关税和其他国内税,在海关监管下于指定或许可的场所、区域进行储存、中转、加工或制造,是否征收关税视货物最终进口内销或复运出口而定。

19世纪中后期,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发展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和企业所进口的原材料实行了保税制度。20世纪,世界各国竞相建立保税制度,其范围从单纯加工生产的保税扩大到商业性质的保税和进口寄售商品的保税等。

在中国,1882年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在上海筹建保税制度,1888年第一批保税仓库在上海建立。1949年后保税制度基本停用,1978年改革开放后逐步恢复并扩大业务。

主要形式

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批准,进口货物可以不办理进口手续和较长时间储存的场所。进口货物再出口不必纳税,便于货主把握交易时机出售货物,有利于转口贸易发展。

保税工厂是经海关批准对专为生产出口而进口的物料进行保税加工、装配的工厂或企业。进口料件在加工期间免征进口税,加工成品必须返销境外;特殊情况需内销的,须经海关批准并补征关税。

保税区是经海关批准专门划定的实行保税制度的特定地区。进口货物进入保税区内可以免征关税,如复出口也免纳出口税。运入保税区的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

保税集团是经海关批准由多数企业组成承接进口保税料件进行多次保税加工生产的保税管理形式。海关对转厂加工、多层次深加工、多道生产工序的进口料件实行多次保税,有利于鼓励深加工出口。

制度特点

保税制度具有批准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案的特点。进境货物可否保税由海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保税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凭单证册不办理纳税手续即可提取,但最终不复运出境或改变特性时需办理相应纳税手续。

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在时间和场所上都必须延伸,从进境地提取开始一直监管到复运出境办结核销手续或正式进口手续为止。保税货物只有核销后才能算结关,核销是保税制度区别于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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