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
编辑词条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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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的性质与权限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海关法》规定,除法定减免外,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于中央政府;在未经中央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各地海关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以保证国家关税政策的统一。减免关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关税减免的类型
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分为三类: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救灾物资、三资企业、内资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加工贸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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