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谈判
编辑词条关税谈判一般是指基于总协定的本来目的,以实现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相互减让关税为目标所进行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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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基础与原则
进行关税谈判必须有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基础即海关进出口税则;二是税率基础即确定税率削减的基础。商品基础方面,现在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世界海关组织协调产生的国际上各国海关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协调制度》从1992年开始采用,对不同的商品进行了统一的编码,国际上通行的是6位编码。各国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国的情况再细化,形成各国海关税则。各国在此基础上确定的编码即为某一商品或某一类商品的税号。税率基础方面,每一次谈判的税率基础是不同的,一般以上一次谈判后谈定的税率作为基础,这一谈判中谈定的税率也称为约束税率。对于没有约束税率的商品,谈判方要共同确定一个税率。各成员经过关税谈判将各自的全部或部分产品关税固定在某一水平,这一关税水平通常称为约束关税或协定关税。约束关税是关税减让的结果,承诺了约束的关税税率,不得单方面任意提高,如要提高要经过谈判,并要给予有关成员适当的补偿。该成员只可在约束税率以下调整该产品的税率。
关税谈判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国家间的贸易壁垒。根据GATT1994第28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削减那些阻碍最低数量进口的高关税,并在谈判中适当注意本协定的目标和成员的不同需要。关税谈判的原则可概括为互惠、相互考虑对方的需要、保密以及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原则等。
谈判方式与类型
关税谈判的方式主要有公式减让谈判、部门减让谈判和产品对产品谈判。公式减让一般适用于多边谈判,对所选定的产品按某一议定的百分比或公式削减。部门减让谈判从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开始采用,对选定的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某方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对方提出自己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一方根据主供国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每一具体产品进行还价。实践中,这些谈判方式交叉使用,通常是以部门减让及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为主。
除一般关税谈判外,关税谈判还包括加入关税谈判和再谈判两种类型。一般关税谈判是在总协定缔约国全体的主持下,根据总协定第28条第2款的规定,由所有希望参加谈判的国家所组成的一种相互磋商以期降低关税的谈判,是总协定历轮多边谈判的主要内容。加入关税谈判是指对意欲加入总协定、成为总协定中新成员的国家所举行的为降低其关税的谈判。再谈判是指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对那些既存的减让关税率基于某种考虑或需要而必须加以修正或撤回所进行的谈判。
减让公式、补偿调整与评估标准
关税减让公式主要是在东京回合中提出的,共有三种:直线减让公式(ACROSS-THE-BOARD-REDUCTION),公式为Y=1.5X+50,其中X为原税率,Y为减税幅度,按此公式,6%的关税税率应降幅度为1.5×6+50,即59%。该公式由美国提出,同时规定最大减税幅度60%,不能使高关税大幅度降低。协调关税公式(TARIFF HARMONIZATION),公式为Y=4X次,其中X为原税率,Y为减税后的税率,按此公式,10%的关税可降至6.95%。瑞士公式(SWISS FORMULA),公式为Z=AX/(A+X),其中A为系数,X为原税率,Z为减税后的新税率。在谈判中,欧共体、北欧国家和澳大利亚使用的系数是16,而美国、日本和瑞士使用的系数是14。该公式是直线减税公式与协调公式的折中,税率越高,减税越多。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建议采用关税削减公式,该公式不仅具有协调和非线性减让的特点,而且在最终减让水平上体现了灵活性。
关税谈判的补偿调整系指在关贸总协定的重新谈判中,申请国要以新的或更大的关税减让来补偿对已约束减让的修改。这种适当的补偿调整,只能由有关的缔约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应从拟撤销或修改关税减让的贸易状况来判断,并将申请缔约方所维持的歧视性数量限制考虑在内,应当高于所拟加以撤销或修改的关税减让。
对于关税谈判的评估,不同各成员国各有自己的不同标准,但通常都要考虑到最大内在化比率等方面。内在化比率是指在关税谈判中同时作出关税减让牺牲和享受关税减让优惠国家的减让受惠比率,或利得成本比率。它是被用来衡量因协定关税而改善的市场销售利益,主要由谈判双方享受而不是让其他国家享受的程度。据统计,在前关贸总协定的第四轮谈判中,美国实现的内在化比率为74%,而在第五轮谈判中,已迅速上升到96%,依此衡量,美国就被认为是在关税谈判中成就较大,获益较多的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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