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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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监督指各国海事主管机关依据本国法规对本国船舶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国际公约的适用规定和要求,与港口国监督相对应。

目录 · 3 个章节

背景与由来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海上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对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引起国际海事组织和各港口当局的重视。国际海事组织强调落实公约标准的三重责任:IMO负责制定标准,船旗国负责实施标准,港口国负责检查监督,旨在将不符合标准的船舶淘汰出航运市场。

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本国船舶进行监督,既是本国法规的要求,也是有关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政府的法律义务。

监督检查内容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安全管理体系(SMS)内审、外审基本一致,涵盖港口国监督(PSC)检查项目,在船检查时间一般为一至三天,或随船从一个港口到另一个港口。检查重点侧重于管理体系、文件体系、法定证书、船舶配员证书及配员情况、船员待遇等。

检查官会对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工作语言、电脑是否安装船旗国官方语言等进行检查;部分检查官还会对机器设备、应急设备、计划维护保养(PMS)执行情况、机舱卫生、船员居住舱室、卫生器具及卫生水等进行仔细检查。

我国政府对从中国开出的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实行开行前监督,对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的检查即属于船旗国监督,其检查力度和规模相当于港口国检查。船舶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禁止对船舶进行检查。对中国籍船舶的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检查项目与后续处理

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资料;船员及配备;救生设施;消防设施;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施;货物积载及卸载设施;重载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及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备;以及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给予纠正和改善,并申请复查。检察人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指定港口为中国港口的,船舶应在离港前申请复检;指定港口为外国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检。

海事机关对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船舶处以750元至1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20元至1000元罚款:拒绝和阻挠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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