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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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放行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查验货物,并在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后,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海关签印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未经海关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税务与合规又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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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放行

进出口货物在取得海关放行前,如属于应税货物,应由海关税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规定,根据一票一证的方式对收发货人征收有关关税和代征税,然后签印放行。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科学归类、严肃退补、及时入库。工作重点是抓好对一般贸易的审价,对特定减免税的审批,对加工贸易的稽查,对缉私、稽查办案要杜绝以罚代税的现象。在征税环节,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对纳税义务人具有强制性,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期缴纳,不得拖延。

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

担保放行

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是担保人因进出口货物税款或某些证件不能及时备齐而向海关申请先予放行时,以向海关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法定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确保海关监管货物的安全性,避免因纳税人无偿付能力或不履行义务而对海关造成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对符合下列情况的进出口货物实行担保放行制度:暂时进出口货物;正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经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对下列情况,海关不接受担保: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担保的形式有两种: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可由缓税单位的开户银行担保。担保期一般不得超过20天,暂时进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

信任放行

信任放行是海关为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的一项措施。海关根据进出口企业的通关信誉、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其进行评估分类。对被海关授予“信得过企业”称号的各类企业给予通关便利,采取集中报关、预先报关、信任放行等优惠措施,使这些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口岸进出口时径直放行,事后一定时期内,通过分批或集中定期纳税来完备海关手续。

这种放行制度建立在海关与企业、报关人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但在方便企业的同时,也给海关构成一定的管理风险。为此,各地海关采取与企业签订“信任放行”的谅解备忘录,实行“义务监管员”制度,即企业按海关要求推荐义务监管员,经海关培训合格后发证上岗,代替海关行使权力。有的海关还开辟了“信得过企业窗口”,对这些企业的货物随到随放,由业务监管员代替海关查验。经海关批准的“信得过企业”,如发现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海关可以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立即取消通关优惠企业资格,并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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