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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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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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与作出

海关行政裁定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资料初审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初审,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海关总署或授权的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请的内容超越海关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间要求或限制规定;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行政裁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

撤销、失效与异议审查

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情形包括:原行政裁定错误;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裁定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海关行政裁定是一种行政解释,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关行政裁定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申请对海关行政裁定进行审查。建立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有助于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对海关法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在全关境内统一适用的行政解释,保证各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不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不同的海关、于不同的时间得到不同的法律实施待遇;促进海关法律规范解释的透明度;增强海关执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贸易活动的可预知性,提高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效率;在法律上限制海关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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