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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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编制海关统计是海关法规定的海关四项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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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任务与原则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发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为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海关统计信息也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列入海关统计的是由于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资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以及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口物品。根据《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物质商品流动,二是改变我国资源的存量。

统计范围与项目

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虽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三类。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以海关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我国境内经营对外贸易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和保税区仓库进出境货物,租赁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境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境货物,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品。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包括:过境、转运、通运的货物;暂时进出口的货物;货币及货币用黄金;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定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包括:免税品,进料与来料以产顶进,进料与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与转内销设备,进料与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余料及结转设备,退运货物,进料与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海关统计的项目包括:品名及编码、数量价格、经营单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起运国、境内目的地、目的国、运抵国、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关别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统计时间、地点与报表

海关统计的时间是指进出口货物办妥通关手续,准予通关的时间。我国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起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统计地点一般为进出口货物在办妥进出境通关手续后海关放行的地点。各地海关将本海关统计的资料报送海关总署后,由海关总署负责汇总、整理和编制统计报表。海关统计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为基本依据,同时参考其他随附文件,如买卖合同的副本、进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装箱单、质量单等。

海关统计表包括:进出口总值统计表,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记录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和进出口总值并进行增减幅度比较;进出口贸易方式总值统计表,统计一定时期按不同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总值和出口货物的总值;进出口企业性质总值统计表,统计不同性质的进出口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性质的进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进出口总值;进出口商品量值统计表,统计一定时期不同名称的进出口商品的进口量和出口量;进出口主要国别地区总值统计表,统计一定时期我国出口商品在不同目的地国的分布情况,按进口商品原产地国统计进口总值在各国的分布情况;各省市进出口商品总值统计表,统计不同时期全国各省市的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和进出口总值;海关单项统计统计表,对一定时期纳入单项统计的出口加工区内销、加工贸易转内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结转贸易、加工贸易复出口料件等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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