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
编辑词条海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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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海关行政诉讼除遵循诉讼法的共有原则外,还应遵循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
行政复议自行选择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行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考虑到关税纳税争议的专业性较强,《海关法》规定了复议前置的程序,即当事人只能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以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法律上的执行力。
受理范围与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包括: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海关决定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发生争议的;对海关扣留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与之相关的文件、账册、资料和对海关将走私罪嫌疑人扣留移送等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海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海关不作为而要求海关履行法律义务的;认为海关侵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海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海关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上,一般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海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海关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扣留货物、物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海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参加人
原告是依法提起海关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当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经海关复议后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海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海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为海关复议机关。
第三人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均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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