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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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海关行政复议过程中,由海关复议机关根据行政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或根据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所进行的居中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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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适用

海关行政复议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包括自愿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个方面,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强行调解,调解也不应当成为行政复议程序的必经阶段。合法原则主要是指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复议调解的合法性要求相对宽松,当事人在不违反实体法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达成双方所满意或可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海关复议调解仅限于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影响的案件。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进出境管理秩序问题、危害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的严重走私行为的处理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能适用调解。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为确保第三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调解过程必须有第三方参加,且调解协议应当经第三人同意。

适用范围与程序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调解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提出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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