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申报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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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要素是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需提供的必要数据项,作为计算关税和其他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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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内容

海关申报要素指将有关数据报给海关,以作为计算关税和其它费用的依据的流程;关税申请由进口商提出以何种关税(过关)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169号署令)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通过口岸直接进出的鲜活商品、书报杂志和保税货物等三类特定货物。其中“保税货物”限定于通过“公路口岸”进出境并侧重于保税加工范畴的货物,不包括侧重于物流配送、分拨的货物。

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直接进出的货物(“一线”)全部采用169号署令的有关规定,适用清单申报之日的税率、汇率等关键规定。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往来的货物(“二线”)部分采用169号署令的有关规定。

必须经海关备案。备案虽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备案的海关和手续,备案的适用范围(如限定的三类货物),备案的资格条件(如主体资质、担保措施等),备案途径(如用法定格式的《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主体是具有特定资质的进出口收发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127号署令),海关管理相对人主要是报关单位,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不具备集中申报的主体资格,即使是进出口收发货人,下列三类被禁止: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

适用货物与限制

根据169号署令第三条规定,只有下列三类货物才能集中申报: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其中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货物采用海运、水运、空运和铁路运输方式,不得实行集中申报。

根据169号署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即滞报货物不能实行集中申报。

地点限于同一口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分别单独报关,不得集中申报。“同一口岸”应指报关单“进/出口口岸”项下填制的海关名称和4位代码都相同的口岸。在不同直属海关,以及在同一直属海关下辖的不同主管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不能采用集中申报方式。

方式是先分批进出,后集中申报。分批进出采用的单证是集中申报清单,集中申报采用的是报关单。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是受控制的,并非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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