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运输工具
编辑词条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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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监管对象
根据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对象包括:
船舶:包括进出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来往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客货的船舶;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船舶;装载普通客货的军船。以上船舶包括机动及非机动。
车辆:包括进出关境的客车、货车、行李车、邮车、机动车、发电车、轨道车和进出境的汽车、人力车等。
航空器:包括所有进出关境的民用航空器。进出关境军用航空器装载普通客货时,也受海关监管。
驮畜:包括载运进出境客货的马、驴、牛、骆驼等驮运牲畜。
海关监管目的与程序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海关通过审核单证,实地实物查验来判断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的事项是否属实。
监管具体目的包括:作业监管,运输工具航行、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旅客,应通知海关,并接受海关监管;物料监管,运输工具在进境前所载和进境后所添装的物料、燃料应当向海关申报;物品监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其他上下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监管程序一般包括:前期管理,即海关对我国经营国际运输的有关企业及有关运输工具在实际营运前采取的注册登记制度;现场管理,即运输工具应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境,海关分受理申报、检查、放行三个环节进行;后续管理,即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停留期间、转港、转关运输等活动实施管理。
海关监管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经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海关认为有走私嫌疑的,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物品、货物的部位,搬运货物、物料。海关检查完毕,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字。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如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则由海关指定。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关税的,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
进出境船舶及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进出境船舶、汽车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进境前所装载和在进境后所添装的物料、燃料应受海关监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需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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