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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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是指海关根据既定的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将各类进出口货物分门别类,归入到目录中的合适位置,从而确定对不同商品各自征收何种税率,以此对企业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监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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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依据与形式

商品归类的主要依据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200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又以第158号总署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单独就商品归类问题做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商品归类的形式主要包括申报前审核归类、申报环节审核归类和申报后的归类审核。申报前的审核是指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拟进口的商品进行预归类审核。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申报环节的归类审核是指审单部门和通关现场根据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审核其商品归类是否正确。申报后的审核是指货物通关后海关进行的后续归类稽查。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

海关行政裁定与争议处理

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出行政裁定申请。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可以顺延。

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磋商和行政复议。适于通过磋商途径解决归类争议的情况包括: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应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与海关归类不一致的;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适于通过复议途径解决归类争议的情况包括:应税货物已缴纳税款的;经磋商途径仍无法解决的;海关已作结关处理的。

归类争议的处理程序:归类争议由申报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进出口地海关接到申报人提出的归类争议后,复核原始资料并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申报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的,进出口地海关应将争议的材料报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处理;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对报送的争议材料核实后,能够明确归类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归类不明确的,填写《归类问答书》上报海关总署。申报人对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或海关总署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就根据该归类决定做出的涉税、涉证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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