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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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是海关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给予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和监管的通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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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定义与基本特征

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进口货物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和规定范围内使用,直至海关监管时限结束、解除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该制度下的减免税优惠是无保留的,只要货物实际进口且未按其他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均可享受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但要求履行某些义务,即在某一时期受到使用上的限制。

货物按照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办理手续,其受海关监控的过程和货物在放行后受制约的状态反映了该项制度的管理特征。主要包括:在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原则上应受各项进出境管制,凡涉及许可证、检验检疫、机电产品进口审查等,均应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货物进口验放后仍受海关监控;脱离特定范围使用须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年限

对特定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的监管,海关根据货物品种分别确定监管期限,经海关核查监督,有关货物能按规定合法正常使用的,在期限届满时由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根据海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用于载人或载货的车辆外都已停止免税);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8年。

制度适用原则与范围

特定减免是政策性减免,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而实施的进口税优惠措施,其适用应符合三项原则: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具备减免税行政法规限定的资格;减免税进出口的货物须限定在减免税行政法规明确的品种范围内;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应由纳税人在规定范围内自用。

适用范围包括:特定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即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只能在这一专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等自用物资予以免税;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包括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等自用商品(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除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包括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的专用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及残疾人组织和单位进口的货物、国家重点项目进口货物、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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