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
编辑词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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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主要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与处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进口商品认证管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等,以及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提供有关的资料。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与进境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接受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主管机构与职责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管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在各个进出境口岸和重点城市设置多级检验检疫机构,具体执行所辖区域相关的进出境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根据我国《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三项:实施法定检验;公证鉴定业务;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商品贸易合同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方法:在出口国检验,包括在产地检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检验,即以离岸品质、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进口国检验,包括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即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目的港买方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以此作为决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在出口国转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是“在出口国装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的做法,因为它可以同时照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合理,并已成为一条公认的原则:即除合同另有规定,卖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复验,如复验证明在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卖方应负责任。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都采用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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