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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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鉴定是指对商品的变质、混杂、污染、残破、毁坏、灭失、短量等情况,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致损原因和损失程度,出具相应证书的工作。残损鉴定证书可作为向有关方提出索赔、退货、补货或换货、理赔的依据。

税务与合规又称:appraisal of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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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与性质

残损鉴定的基本程序包括:申报和受理;现场验货;确定残损数量;确定残损率;确定贬值率(估损率);签发鉴定证书。残损鉴定是鉴定业务的一项主要工作。《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鉴定方法

残损鉴定方法包括逐件鉴定和抽查、抽样鉴定。对残损商品原则上采取逐件鉴定,尤其是杂货,内容不一,残损程度各异,必须逐件鉴定。对大宗商品,残损性质相同或外表残损情况基本相似,可采取分类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鉴定,以此结果推算全批。理化分析是通过化验主要成分或测试物理机械性能来确定含量和性能的降低,从而确定残损贬值程度。测量和衡重是对残损商品受损部分的长度、面积或体积进行测量,与完好商品对比求出残损率;衡重则是衡取受损部分重量与原件重量作对比。感观对比和价格对比是通过感观确定等级,对比残损与完好商品的不同等级,通过等级降低的差价确定估损贬值率;价格对比必须使用同一价格标准。

时间与地点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对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等工作应在船舶开舱卸货前申请;海损鉴定一般应在货物卸货前申请;对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商品申请验残,应在船方签残后或最迟在提货发运前申请;对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应在发现残损时立即申请;对需申请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鉴定;对集装箱货物的拆箱鉴定,应在开箱前申请办理。残损商品鉴定地点,涉及有关责任方的责任终止地点。责任终止地点一般应视为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除了成套设备等外,均以卸货口岸为多。残损商品必须在口岸申请残损鉴定,这是一个原则。但在接受申请以后,有些特殊情况不能在口岸而必须在用货地才能完成鉴定任务的,可以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易地鉴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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