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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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转单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即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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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与不适用情形

电子转单适用于出境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信息传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实施电子转单: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出境货物需口岸并批的;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操作程序

要求电子转单的企业应在报检申请单上注明“电子转单至XX口岸”,进入签证环节后至签证窗口办理。对电子转单的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对证稿审核签字后,方可由指定人员实施电子转单。出境电子转单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书面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关系人凭此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口岸机构提取电子转单信息后签发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入境电子转单中,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持有关报检单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副本或复印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信息通过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机构接收后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更改与查验

应报检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报检单位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除出口活动物、重点检查有关名单内企业申报的货物,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货物等必须逐批核查货证外,其他货物的口岸查验核查货证的比例为申报查验批次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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