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
编辑词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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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内容与程序
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以及包装所进行检验鉴定,以便确定是否合乎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残损、短缺、或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检验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出口商品包装检验、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运输工具检验以及其它国家或商品用户要求实施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四法三条例”。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接受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抽样是指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供检验之用。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签发证书是指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
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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