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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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检疫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简化手续的检疫方式: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通过电讯申请并报告规定的内容,使目的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船舶的卫生状况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在没有染疫的情况下,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不经过锚地检疫,直接进港靠泊进行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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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条件与报告内容

电讯检疫船舶应具有的条件包括:国际航行的中外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来自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和港口;本航次未发生过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船上未发现过鼠类反常死亡;具备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船上必须具有必要的电讯设备。

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内,通过港务管理机关和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内容:船名、国籍、船员和旅客人数、离开最后寄港的港口、日期,预计到港时间;船上有无病人以及主要症状;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签发港,预防接种证书是否有效,船舶卫生证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船舶装载货物种类、装载港;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申办流程

船方通过代理以电报方式向检疫机关提出申请,代理根据电报资料填写《电讯检疫申请书》,在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前24小时送交检疫机关,并附船方电报。经审核符合电讯检疫条件的入境船舶,代理接到检疫机关的批复后,应及时通知船方,可以降下检疫信号,抵港后可以直接靠泊作业。但在港期间如需排放压舱水、卸下废旧物料、生活垃圾等物品,应向检疫机关申报,经必要的卫生处理和检疫机关许可后方可卸下。在电讯检疫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应及时将有关单证资料送交检疫机关办理入境检疫手续。对于不符合实施电讯检疫条件的入境船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轮办理船舶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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