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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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检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产品免检只搞国家一级,不实行地方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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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产品制度

免检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2000年3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对原《免检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形式重新发布。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但是,免检产品也并不是处于失控状态,《免检办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消费者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和举报。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免检产品种类与企业条件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对以下34类产品开展免检工作:2000年度及2001年度已公布的14类产品: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尿素、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合成洗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羊绒衫;2002年度新增加的20类产品:固定电话机、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陶瓷墙地砖、建筑型材、羽绒服、电饭煲、电风扇、节能灯、DVD视盘机、复合木地板、婴幼儿配方奶粉、灭菌奶、葡萄酒、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火腿肠。

被批准质量免检的产品在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条件: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免检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对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造成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企业贯彻了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同时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检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企业要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名位于本行业前列,这里本行业是针对全国而言;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免检产品审定程序

凡符合免检产品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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