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物检验检疫
编辑词条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对通过国际邮政渠道出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验检疫,包括入境和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审批、申报、检疫及放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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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范围
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国际邮寄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含属许可证制度管理或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方可入境的物品;进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需要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以及可能引起生物恐怖的可疑进出境邮寄物。
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程序
入境邮寄物涉及检疫审批的,如邮寄进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向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向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邮寄进境动物产品需要审批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授权机构申请。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邮寄进境禁止进境物的,须事先申请特许审批。特殊物品如微生物、人体组织等,须向口岸或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审批。
入境检疫申报由快递公司、收件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在邮寄物入境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入境邮寄物清单、审批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需拆包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拆包、重封,邮政部门人员在场配合,重封时加贴检验检疫封识。需进一步检疫的,可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收件人。
经检疫合格或处理合格的,在邮件显著位置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通知寄件人。
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程序
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寄往与我国签订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等国家或输入国有检疫要求的;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寄件人有检疫要求的。
经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准邮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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