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编辑词条出口收汇差额是指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后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对收汇差额,企业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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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规则
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收汇差额。
所需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需提交正常核销所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管理机构公布的汇率资料;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管理机构认可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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