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国内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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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指对外贸易企业以现金或银行划拨等方式,从外贸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直接供应出口或经加工后再供应出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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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特征

出口商品国内收购具有明确的用途限定:所购商品必须用于供应出口或经加工后再供应出口。若商品在收购后改为供企业自身消费或仅用于为出口服务,则不计入出口商品收购。

收购必须通过买卖方式并支付对价。不经过买卖方式而收入的商品,如收到赠送的出口样品、借入的商品或收回借出的商品,均不属于出口商品收购。

商品来源限于对外贸易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外贸系统内其他公司或本公司范围内调入、作价买进的商品,不计入出口商品收购。

统计与计算

出口商品收购的统计以收到商品的时期为准。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总额中,月和季的数字根据计划价格计算,全年的数字则按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同时计算。

未列入收购计划的出口商品,其月和季的数字按实际价格计算。购自国外用于转口的商品,以进口数字代替出口商品收购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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