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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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登记是出口企业在办好工商、税务登记并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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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条件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包括: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一般程序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受理登记。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附送材料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包括: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产品征税证明;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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