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耗是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企业和海关在申报和核定进口料件与加工成品之间定量关系时的一种习惯称谓,指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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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构成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两部分。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是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海关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尺度。近两年制定的单耗标准主要针对大宗、大类、工艺传统、易于标准化的重点敏感商品,如烟、酒、糖、钢材、电解铜、氧化铝、胶合板、天然橡胶、感光材料、棉花、化纤、聚酯切片、植物油等。

初期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由于制定和审定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对单耗标准的原则、使用方法、核定对象还有一个加深理解和熟练运用的过程,因此单耗的申报行为和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和统一。

单耗标准的制定与核定

制定单耗标准的依据包括国办发[1999]号文件第八条和《海关法》第三十三条。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单耗标准,各直属海关在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协会、外商投资协会的协助下制定关区单耗标准。

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都应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单耗核定的原则是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各地海关按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实际核定、核销单耗,即“据实核销”原则。

单耗核销与管理

保税加工的贸易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由海关对加工企业进口料件进行单耗核定。为方便基层海关备案核销,总署曾组织编写了《纺织类海关核销手册》和《机电类海关核销手册》,下发了《加工贸易部分重点商品单耗定额表》。各地海关根据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实际,在征求有关行业研究院所、技术专家和加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关区加工贸易常见商品单耗核定手册》,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了《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核定卡》。

海关总署下发了署监[98]927号文件,规范了单耗管理的审批原则和权限。加工贸易企业较多的直属海关结合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特点,组织开发了供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2001年在关税征管司和科技发展司的组织和技术支持下,完成了《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单耗数据库》业务需求方案的审定和技术方案的设计,经杭州海关开发和杭州关区业务现场试运行,已通过验收,现在福州等7个海关试点推广。

单耗管理包括规范单耗标准的制定工作、规范加工企业单耗的申报行为、规范海关单耗的核定行为。根据35号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了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及其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建立了联络机制,制定了工作程序、审定规程和标准制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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