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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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加工是指境内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或半成品出口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加工、装配,加工后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方式。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Outward Proc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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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性质

出料加工在加工关系上与加工贸易方向相反:加工贸易是进口料件在境内加工复出口,出料加工是出口料件在境外加工复进口。按照加工贸易的定义,出料加工不属于加工贸易范围,其出口货物属暂时出境性质,加工后又复运进境。但由于办理程序与加工贸易方式有相似环节,所以将其纳入加工贸易管理范围。

报关手续与税收

出料加工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应比照暂时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对涉及国家禁止和统一经营的商品,应递交外经贸部批件;对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应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对涉及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应交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

对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若以上计税方法难以确定完税价格的,可参考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估价征税。对复运进口后转作进料加工的,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征免税手续。

出料加工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境外加工,不属出料加工范围,应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6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如期将原出境经加工后的货物复运进口。

海关监管要求

出料加工项下料件自出口之日起在境外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后货物应按期复运进口。如特殊情况需延长加工期限的,应报经主管海关核准,延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为了加强对出料加工货物的监管,海关可对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附加识别标志、标记或取样留存,以确保出口料件加工后复运进口。经营单位应遵守海关有关监管规定,按出料加工合同履行义务,不得以国外产品顶替进口,也不得以出料加工名义逃避国家对出口贸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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